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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办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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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6-04-16 来源: |
4月14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办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备案登记表》的通知
应急厅函〔202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办理工作,应急管理部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现予印发。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6年4月9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相关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国务院令 第708号
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2024〕5号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
(六)中央企业应急预案:集团总部总体应急预案报应急管理部备案,抄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所属单位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 第2号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源自 中国安全生产网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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