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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英文名称:Zhe Jiang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ZJPCIA,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本省石油和化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协会及个人等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协会法人和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
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浙江省。
第二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建立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全省石油和化工企业可持续发展,开展各项活动,为石油和化工企事业和整个行业服务,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本协会的网址:www.zjpci.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三) 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接受企业委托组织专家对其新建、技改扩产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
(四) 协助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开展行业产品质量、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环境治理状况、生产许可证等基础性工作。
(五) 倾听会员意见,反映会员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服务。维护企业、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 密切省内各石化和化工园区、集聚区的关系,接受委托组织专家对入园项目和园区企业整顿提升提出意见建议;
(七) 开展企业管理创新和先进管理经验交流。结合石化行业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强腐蚀等特点,组织技术、专业和职业培训。参与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八) 进行行业生产状况的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创办行业专业刊物,开展技术信息咨询活动;
(九) 参与组织行业科技创新活动、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十) 帮助和促进会员单位国(境)内外,垮地区的兼并、控股、参股、合营等工作;
(十一) 组织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展销会、展览会;
(十二) 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协会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从事石油、化工行业生产、经营、施工、科技、教育、设计、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权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有权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五) 有权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实施监督;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大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 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在本协会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聘请特邀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项;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经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在开拓和发展我省石油和化学工业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曾在石化行业担任过领导职务、德高望重的人员,经理事会推举作为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爱本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愿为大家服务、多作贡献者。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对外代表本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新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及党建领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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